陕西建筑保护条例规定不得强拆私人建筑
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(草案)》一出台,就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,其中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条件、保护办法,以及房屋拆除行为和补偿条件等尤为引人关注。
昨天上午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上,《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(草案修改稿)》再次提交审议。
在调研了省内建筑保护现状,考察了外省有关建筑保护的立法情况,以及听取了张锦秋院士等10位建筑领域知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后,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修改稿中,对草案作了较大幅度修改。
新增“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”条款
草案修改稿新增了“设区的市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,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、调整及撤销等有关事项的评审,为建筑保护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”的相关条款。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由规划、建筑、文物、历史、文化、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。
根据修改稿,可以认定为重点保护建筑的有:
建筑类型、空间、样式、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;
反映本省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,具有时代特征、地域特色的;
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、商铺、厂房和仓库等;
名人故居、旧居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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